商标中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与其*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可以核准。例如:“利郎商务男装”商标,*使用商品为服装、鞋、帽,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应为“利郎”,商标代理,“商务男装”是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的表述。再例:“松下电器”商标,*使用的商品为“体育运动器械”,依商业习惯和消费习惯,不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
这类含有非显著部分的组合商标核准注册后,中国 商标代理,其所有人不得就非显著部分单独主张权利。
比较难以判断的是对商品特点具有一定描述性的文字是直接还是间接、会不会对相关公众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的情况。例如:“NATURE”(译为自然、**)一词作为商标,*使用商品为食品等。有些一般认为显著性比较弱的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客观上已经使商标与经营者形成紧密联系,专业商标代理,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较终是可以获得注册。我们目前对商标中含有非显著特征的内容在核准注册时未主动予以标注,如果在实际使用中对非显著部分发生争议时再视具体使用情况判定。
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有的是彩色商标,但不知道该注册彩色的还是黑白的,今天我们一起来看*颜色商标和黑白商标注册的区别。
新商标法*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商标代理注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根据商标法规定,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否则国家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甚至会撤销注册商标。
此处的'改变注册商标'自然包括改变注册商标*的颜色。商标的使用必须同注册完全一致,如果申请注册了彩色商标并*颜色,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采用与注册商标*的颜色或颜色组合;而黑白商标或不*颜色的彩色商标则被视为不限定颜色。也就是说,申请注册黑白商标或不*颜色的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
目前中国实践中做法是大多数情况下申请黑白商标,原因在于上面提到的法律规定,即商标的使用必须同注册完全一致,如果申请注册了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采用与注册相同的颜色或颜色组合;而黑白商标则被视为不限定颜色。因此,申请注册黑白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相比而言更为灵活。
提示:并非所有商标申请都非得采用黑白商标,主要有如下情况
1、产品特性需要:如涂料、彩色画笔等,通过彩色商标的展现更能符合产品特性和形成品牌效应。
2、已经在公众心中形成一定影响的标志或人物:颜色的结合已经成为了该标志或人物不可缺少的部分,假设未被注册但较具影响的麦当劳黄色M标志和绿色忍者神龟的形象。
3、还有一点,如果商标本身的设计过于简单,以黑白形式申请注册有可能会被驳回。这种情况下以彩色形式申请可以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